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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2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实施了一大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为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随着大量项目的实施,全省环境要素供需矛盾逐步凸显。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特别是启动复工复产后,不断跟进重点项目环境要素保障,把我省有限的环境要素资源用到拉动作用明显的好项目上,服务“六稳”“六保”。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优选项目让投资持续发挥效益”、“要素跟着项目走”相关要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63号)文件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制定从污染物指标环境要素上保障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支撑作用,不断增强污染物指标环境要素精准保障能力,积极有效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意见》主要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63号)等有关文件进行编制。

三、主要内容

《意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在确保完成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力度,以确保硬约束倒逼产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为绿色发展腾出发展空间,坚持将总量指标优先配置十大生态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健全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配置,保障重大项目、补短板项目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明确为省列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项目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第三部分具体措施,通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生产工艺提升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等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为本区域削减腾出可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确认,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减排效益的企业,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建项目;省级重大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调剂指标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工业类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减排项目,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应污染物应实行倍量替代,其他情况下实行重点污染物等量替代;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重大项目入驻提供支撑条件。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衔接联动;强化指标精细化管理,禁止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复使用;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不得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