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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下半年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2-01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法企业“利剑高悬”。同时,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体现了执法温度。省生态环境厅梳理了重点领域8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涉危险废物领域(4件)



案例一:天水市朱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谷县某公司院内北侧朱某租赁的废品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朱某准备转移的废铅蓄电池29.34吨。经调查,2023年7月,朱某租赁甘谷县象山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北侧库房,从事废旧物品回收活动。同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在甘谷县城电动车销售点、维修点收购废铅蓄电池,贮存于租赁库房,并通过电话、网络不定期租赁普通货车转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销售牟利,2024年5月至11月,朱某雇用货车从甘谷县转移废铅蓄电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6次共计80.71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朱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2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3月25日,甘谷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二:金昌市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含重金属物料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7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昌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后院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堆存了黄色、黑灰色、黑色、白色4种物料。经委托检测,4种物料中黄色、黑灰色、黑色物料为含有总铬、总铜、总镍、总镉、总锌等重金属物料。检测结果中超标因子总镉最大超132倍、总镍最大超105倍、总铜最大超10.2倍、总锌最大超9.3倍、总铬超3.08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前提下,不采取防渗防污染措施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5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张掖市严某(倾倒含锌水污染物)污染环境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接省督察办暗访拍摄组移交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严某将张掖某公司发酵尾液私自使用罐车偷运至临泽县某有限公司承包的林果基地非法倾倒。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9日委托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罐车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染物锌浓度超过《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2025年6月9日,执法部门再次委托检测机构对受污染区域土壤开展系统监测,部分点位含量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管控值,造成受污染农用地面积总计约1.8万平方米。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1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2025年8月15日,临泽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四:陇南市武都区外纳镇锦坪村苜蓿滩非法洗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环境污染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6日,接到信访举报后,陇南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武都区公安局、武都区外纳镇政府、外纳镇派出所对武都区外纳镇锦坪村苜蓿滩非法洗金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相关部门利用多源卫星遥感影像针对当地周边生态环境情况开展了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经查,该区域有人利用“地浸”方式进行非法采矿。现场发现“地浸”方式非法采矿点4处、活性炭吸附罐设备8台,地埋式加药罐2处,发电机1台,施工挖掘机1台。有废水渗坑3个、矿洞涌水1处。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甘肃省陇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现场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氰化物超标。



【查处情况】

2025年6月13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为避免该非法洗金点遭到破坏或人为转移再次造成环境污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活性炭吸附罐设备8台、地埋式加药罐2处、发电机1台、施工挖掘机1台进行了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2件)


案例五:嘉峪关市某污水处理厂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嘉峪关市某污水处理厂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全面固定相关证据。通过调取该污水处理厂2024年7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动态管控视频,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多名职工多次进入废水排口自动监控站房,通过插拔总磷分析仪(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送样管,使用稀释水样代替正常水样监测总磷,人为干扰总磷在线分析仪正常采样监测,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上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30日将本案移送嘉峪关市公安局。2024年10月29日,市公安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依法立案。2025年6月24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事6名职工及班长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8月11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污水处理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6万元;同时,市公安局对涉案7名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六:临夏州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涉嫌造假的检测报告数量超过100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因造假被取消资质)





【案情简介】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4日对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存在系统性检测造假行为,一是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多辆两驱柴油车,违规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二是在车牌号为甘AG****的车辆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未按规定深度插入排气管,仍继续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报告。通过临夏州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进一步溯源核实,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共对119辆机动车私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896万元。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2025年9月2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9.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96万元,该公司注销检测资质。



“两轻一免”案件(2件)


案例七:兰州市甘肃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案(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8日,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甘肃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从事变速箱维修服务过程中,产生、暂存危险废物,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识别标识和分区标识,并放置其他固体废物。当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计算,应处罚款13.6万元。鉴于该单位及时整改、主动消除风险且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及适用罚款计算公式,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5.2万元。



案例八:平凉市华亭市某屠宰厂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案(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执法人员在无人机巡查中发现,某屠宰厂厂房后污水循环收集池顶部封闭不严,随即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经查,该厂于2021年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同年7月完成备案。该预案实施以来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但原预案中确定的组织机构、职责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数量已发生变化,该厂未依据《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并报备。



【查处情况】

该厂未及时修订和重新备案环境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该行为应处罚款金额为1万元。鉴于该厂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主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编制服务合同,完成新版应急预案修订,期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项所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该厂已于2025年4月17日完成整改,2025年5月2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向该厂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