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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3年第8次新闻发布会
来源:甘肃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3-08-31

8月31日上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3年第8次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牛耘同志、环境应急管理处处长尹越同志、水生态环境处副处长杨波同志出席发布会,围绕《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主题,共同向媒体记者介绍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发布会由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处长杜海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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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杜海平: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8次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该《条例》于2023年7月27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牛耘同志、环境应急管理处处长尹越同志、水生态环境处副处长杨波同志,将围绕《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主题,共同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省市十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首先,我先通报下2023年7月份全省环境质量状况情况。


2023年7月,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16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41微克/立方米;全省优良天数比例为89.6%。74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4.6%;剔除本底影响后,32个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标。


下面,请牛耘同志介绍《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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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耘:感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出台了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重要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我厅牵头完成《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第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甘肃省作为黄河战略的“首倡之地”,省生态环境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牵头起草《条例》草案。


首先,《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指出,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要首先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出台《条例》对于深入贯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推动黄河国家战略在甘肃落地见效,以良好生态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条例》是统筹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我省也及时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完善,但缺少专门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条例》结合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际,以增强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出发点,以推动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作出制度体系设计和具体措施规范要求,将为持续有效推进我省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再次,《条例》是着力解决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特殊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我省作为欠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尤为突出,沿黄流域生态基础总体脆弱,水资源制约较为明显,发展短板亟待补齐。出台《条例》,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国土空间优化布局、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等方面突出问题,科学利用好珍贵的黄河水资源,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保障和全社会节水行动,在保护中实现转型发展,在发展中更好保护生态,走出一条生态脆弱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第二,《条例》起草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工作,2022年,《条例》被省委确定为重大立法项目,纳入了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起草《条例》(草案)的主办单位。建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双组长负责制,成立了工作专班。我厅高度重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制定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厅党组负总责,成立了2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17个业务处室参与的立法专班,同时在省内高校选定西北师大作为专家团队,要求举全厅之力推进立法工作完成。组织了9个省直部门和厅内相关处室与专家团队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对立法的框架、内容、工作机制,前瞻性的工作思路等方面,广泛进行研讨,商定《条例》的编制思路和重点。在确定立法拟解决的问题后,协调省人大相关工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等9家省直部门,分两组对沿黄7市州和兰州新区进行了针对性调研,收集意见建议187条,为突出地方性法规特色奠定坚实基础。邀请中科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兰州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及相关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研讨论证。《条例》起草过程中,我厅先后召开厅党组会、厅长专题会进行反复推敲讨论,5次征求省直部门,3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于2022年5月30日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2023年7月27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是在规划与管控方面。《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相关规划,构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在生态保护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是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区的治理与修复、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职责和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对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灌区污染防治和油区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三是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方面。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条例》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特别是缺水地区及兰西城市群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使用再生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在保障饮用水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四是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甘肃高质量发展特色,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五是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条例》对建设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体系提出要求,对黄河文化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等内容予以明确。


此外,《条例》还对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议事协调、联合会商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在黄河流域开展联合执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刻理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全力以赴抓保护、动真碰硬抓治理、久久为功抓推进,努力推动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走深走实、开创崭新局面。我就介绍到这里,祝各位记者朋友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杜海平:感谢牛耘同志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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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记者:《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关于入河排污的规定是什么?下一步具体要开展哪些工作?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要开展哪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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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于入河排污作了明确要求,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针对入河排污口管理。2021年以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安排部署,坚决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担当,有序推进“查、测、溯、治”工作,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交办我省兰州、白银、临夏、甘南4市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4509个,已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命名编码等信息填报工作,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已完成排污口整治3903个,填报完成率86.56%。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黄河保护法》《甘肃省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通过排查溯源,对全部排污口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清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是实施分类整治。针对排查溯源确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入河排污口,由市州政府制定针对性的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督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工作。


三是加强审批管理。加强与相关规划衔接,进一步落实明确审核权限,优化办理程序,缩减办结时限,让企业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节少跑路,积极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审批工作。


四是加强监管执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同时,对于私接暗管、借道排污等行为要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第二,针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作出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指示,提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构建水源地保护大格局,集中清理整治,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省132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已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基本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


为全面巩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们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十四五”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保卫战实施方案》,具体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规划布局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分权限、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进行明确。二是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对保护区标志设立、水源地保护项目实施、保护区综合整治、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环境风险防范进行工作安排。三是严格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穿越审批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穿越审批制度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四是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系,围绕构建多尺度监测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健全完善管理台账,建立“双驱动”监督体系。回答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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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我们了解到,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条例》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请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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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越: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2011年以来,全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共93起。发生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14年,自2017年以来,突发环境事件年发生数量均在5起以内,2022年发生3起,为2011年以来发生数量最低的年份。体现出全省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科学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在不断提升。但我们绝不能盲目乐观,还要时刻保持警醒。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形势的确依然严峻,突发环境事件仍处于高风险态势。《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等多处提到环境风险、应急联动等相关内容,为指导我们“强化底线思维,常态化管控生态环境风险,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安全根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指导沿黄市(州)、区(县)紧盯“一废一库一品一重”,加大对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隐患演化为污染事故或事件。督促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形成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闭环管理制度。加强地震、汛期等敏感时期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与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指导沿黄各市州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二是完善黄河流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深化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水利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协调处置等方面的协作。推动流域上下游市(州)、县(区)签订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议,建立协作制度、加强研判预警、科学拦污控污、强化信息通报、实施联合监测、协同污染处置、做好纠纷调处、落实基础保障。


三是加强黄河流域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按照“夯基础、强弱项、提质量”总体思路,完善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救援人员队伍体系,逐步加大沿黄市(州)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力度,建设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实现人员队伍、物资装备、监测预警、流域准备、实战处置五方面能力明显提升,随时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


四是妥善应对黄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坚持“有事没事当有事准备、大事小事当大事对待”,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按规定向本级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等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清事实、查明情况,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准确掌握污染物扩散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科学处置提供依据;第一时间将事件真相和生态环境部门所做的工作向社会发布,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时间全面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排查污染源,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减小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积极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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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甘肃记者:我们关注到《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八十三条对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做了规定和制度安排,请问是基于怎样的工作考虑和安排?

牛耘: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为探索金融服务环境市场环境污染治理路径,提高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帮助企业绿色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市场治理的良好局面。我省先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省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总结之前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论证,2022年6月8日,我厅联合省银保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再次发布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基本原则、工作任务、投保流程和保障措施,同时配套出台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南》。本次试点方案,依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总原则,重点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对环境保险市场的引导。引导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投保企业和承保机构良性发展,促进环境污染保险市场良性竞争,构建透明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从而实现投保企业风险转移,承保机构互利共生的目的。2023年3月联合甘肃省保险产业协会推动制定《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企业依法依规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指导。


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和政策法规依据,我省也在持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入法入规,2022年中央十二部委联合发布《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在“严格环境风险防控”部分明确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条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我省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入法入规的实际举措,目的是切实发挥环境责任保险化解黄河流域环境风险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高水平保护,是助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也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我省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谢谢。


杜海平: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