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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3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深入推动生态环境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13〕104号)、《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甘科成规〔2016〕1号)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攀登生态环境科学技术高峰,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创新,环境科学技术开发、转化,环境科学技术推广与应用中成绩突出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是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设立的面向甘肃省生态环境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四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维护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负责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奖励在下列方面为我省环境科技事业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环境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环境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环境科学技术创新、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环境科学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环境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环境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保障环境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经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创造显著社会、环境效益或对决策咨询提供重大支撑服务的; 
(六)在为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与环境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环境工程类项目的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提名 
第八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可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提名: 
(一)学会会员单位; 
(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直属机构; 
(三)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四)学会各分支机构; 
(五)由相同领域三名正高级专家(或1名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与1名正高级专家)联名进行专家提名; 
(六)经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提名,单位(组织)和个人提名指标如下: 
(一)学会会员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提名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下同);常务理事单位提名项目不超过3项;理事单位提名项目不超过2项;会员单位提名项目不超过1项; 
(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直属机构提名项目不超过3项; 
(三)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提名项目不超过3项; 
(四)学会各分支机构提名项目不超过2项; 
(五)各提名专家每年只能提名一项本人所熟悉专业的项目,提名专家不得作为提名项目完成人,且与提名项目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1人。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提名指标确有调整需求的,应向我会发函申请,说明调整数量和调整理由。申请截至日期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人员由各成果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自行排序,并认真复核人员姓名,我会将根据获奖成果等级按人员排序确定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采取择优提名的方法。各提名人和提名单位(组织)应当对被提名人、被提名项目择优提名。单位提名的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被提名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前两名完成人。单位提名的应当在提名单位和被提名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提名的由被提名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项目简介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以正式公函报送,其中需包含项目公示情况。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地厅级或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专利奖或申报本年度甘肃省专利奖的; 
(七)未经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上或省内同等机构登记或未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 
(八)参加上年度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未授奖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提名推荐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2:3,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 
第十四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经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规定。 
第十五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第五章 授予 
第十六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对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和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当年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可择优推荐参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环境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其主要完成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