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生态环境科学技术进步与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是由本会面向我省生态环境行业出资设立的科技奖项,奖励评审期间产生的费用从会费中支出。
第三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四)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环境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对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评审结果进行协调、表决;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设奖学科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对设奖学科及生态环境领域出现的重大科学和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及其对科学研究、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有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修养。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对项目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修订本办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是奖励的评审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以及对科技成果有较强的判断力;
(二)从事科学研究或推广工作,熟悉生态环境领域的研究内容和国内外发展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学风严谨,公平公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评审结果;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提出优化完善评审组织和程序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本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科技与学术交流部,负责环境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授奖、异议处理、公示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生态环境领域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二)在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等产业化的项目,或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在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显著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针对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的科学进步所做的社会公益项目,为相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并应用于实践,具有显著生态环境效益和指导价值的。
第十二条 该奖励授奖依据是对主要完成人及成果水平的综合评定,授奖标准如下:
一等奖:长期致力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进步,取得非常重大的原始创新突破,研究技术和成果具有领先水平,贡献非常卓越,具有重大影响;在所从事的科研领域里研究、开发或发明的科技成果在产业化发展上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长期致力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进步,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研究技术和成果具有先进水平,贡献卓越,具有重大影响;在所从事的科研领域里研究、开发或发明的科技成果在产业化发展上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长期致力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进步,取得重要科技突破,成果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具有较高的成果转化价值,创造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三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
第四章 提名
第十四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是该奖励的提名者:
(一)本会会员单位;
(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直属机构;
(三)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四)本会各分支机构;
(五)生态环境领域3名正高级专家(或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1名正高级专家)联合提名;
(六)经本会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择优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项目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未获得许可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同级社会团体或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七)未经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上或省内同等机构科技成果登记或未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
(八)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采用形式审查、初评、终评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奖励办组织对提名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要求主要完成人在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初评。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初评:由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对电子版材料进行盲审。
终评: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建议授奖项目进行会议终评,投票表决产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条 奖励办和奖励委员会为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章 监督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负责接收异议处理,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及时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主要完成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